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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环保审批批文

2013-05-23 11:25:500点击: 3146

一、项目选址要求:

1、在集中住宅区内、教学区内、城市规划规定不得兴办饮食服务业的其他区域,不准建设饮食服务业项目。

2、在新建商住区开办饮食服务经营场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②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③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3、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②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③如果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达不到10米以上,也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厨房正对上一层住户和排烟管出的周围十米建筑物业主和所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二、业主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1、业主提交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名称、业务及联系电话、经营地点、经营内容、营业面积(就餐人数/次)、主要营业设施(炉具、炒锅几口、有无油烟净化装置,烟囱设置情况)、使用燃料、油烟、污水、垃圾处理情况、排放去向。
  2、合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开发建设单位功能区划性质图纸复印件等;                                                        

3、提交征求意见材料:业主必须征得厨房楼上住户和排油烟管出口周围十米范围建筑物业主及所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材料。
  4、有油烟污染的餐饮业业主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装置,并提供有关材料(是国家环保总局免检的油烟净化器,应提供免检材料原件依据),非免检的应提供油烟监测结果报告。
  5、根据经营的规模、场地等情况由环保部门现场察看后确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油烟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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